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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30 10:54  编辑:养老保险科  浏览: 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7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现就退休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常退休审批

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及代理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参统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及1997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进行审核,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正页右上角,加盖“符合退休条件”条章(印样见附件二)后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审核职工档案,负责对《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职工所在单位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退休条件、从事特殊工种种类及1997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等项目进行审核,并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在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职工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正页右上角,加盖“符合退休条件”条章后送交报审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审核职工档案,负责对《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个人帐户累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送交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因病退休审批

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职),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出具相关病伤资料,向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因病或非因工退休(职)条件的,填写《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随职工本人退休(职)申请及病伤资料,上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及已审批的《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

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享受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企业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陕西省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四),并携带国家和我省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及职工本人档案,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定,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并在《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核部门意见栏”和《陕西省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分别签字盖章后,将《花名册》、《退休审批表》和国家及我省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及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填写《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见附件五)一式三份,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种类及1997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进行审核,特殊工种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在符合正常退休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职工的《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1》正页右上角,加盖“符合退休条件”条章后送交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原则上不再审核职工档案,负责对《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后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条件的职工退休(职),本人出具相关病伤资料,向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因病或非因工退休(职)条件的,填写《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随职工本人退休(职)申请及病伤资料,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及职工本人。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填写《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及已审批的《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原行业正常退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原行业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由享受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填写《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陕西省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并携带国家和我省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及职工本人档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定,并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原行业正常退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六、审批期限

单位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按规定程序上报《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正常退休、因病退休(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审批程度所需时间)的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初步审核完毕。

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审批完毕,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 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省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之日起90日内审批完毕,其中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收到之日起45日内审核完毕。

七、严格执行规定,加强退休审批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陕西省职工退休证》,统一使用《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陕西省原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1》、《陕西省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和《陕西省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格式及《符合“退休条件”条章》印样。

规范退休审批程序,是我省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一项重要步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规范,理顺职能,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退休审批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审批、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审批、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日


上一条: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